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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虎星建材堆倒矿渣毁坏林地被判赔6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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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川省广元湖兴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蒲家沟倾倒矿渣;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广元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89元,用于
四川省广元湖兴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蒲家沟倾倒矿渣;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广元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89元,用于异地补种、恢复绿化;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人民币元。近日,四川某建材企业因破坏生态环境被起诉,被重罚。
3月12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沪兴公司生态损害责任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悉,本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广元法院适用“绿色原则”判决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虎星的问题在于篡改林地面积,凭篡改林地使用审批表向市局利州区局申请临时用地许可证国土资源部。在后续的采矿生产中,虎星公司还占用林地进行采矿作业、运输、超限堆放砂石。林地的过度占用造成了原有森林植被的破坏,原址已不再具备恢复植被的条件。湖兴公司将采矿产生的矿渣堆倾倒至嘉陵河流域主要支流蒲家沟流域,影响河流植被生长、雨季洪涝及流域水质。据此,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了解到:本案是广元法院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来首次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法律规定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条原则是环境资源试验的重要内容,强调在环境资源试验中要坚持“保护第一、修复第一”。
本案被告户兴公司超出许可范围占用林地进行采矿作业、运输、堆放砂石,造成被占用林地山体结构严重破坏,破坏林地,部分森林表层完全剥落,表层土壤裸露,植被消失。林地固土能力、保水能力和空气净化作用丧失,林地保水保土生态效率降低。
经鉴定,被占用林地原址不具备恢复植被的条件,只能实施异地补植和修复,修复费用为0.89元。被告沪兴公司当庭表示不服,立即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60万元以上(扣除被告主动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和生态功能损失费20万元后,现场支付40万元以上) )。
据悉,为最大限度发挥修复资金的效用,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期与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经调查走访,已初步确定确定涉案修复资金用于利州区第三次。堆镇龙池村古树公园生态修复,通过参与古树公园修复,有望达到生态修复、法制宣传、促进当地旅游发展的多重效果。 (沉军)
编辑:杨
文章来源:《四川建材》 网址: http://www.scjczz.cn/zonghexinwen/2021/0708/1830.html